2008年5月1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劣质化肥害农监管部门应承担责任
张洪河 曹国厂

  河北省高邑县数十户农民在施用“冀丰”牌劣质化肥后,近500亩小麦严重受损。对此,当地有关监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这起案件暴露出当前农资质量问题仍然比较严重,保障粮食安全,农资监管部门责任重大。
  利用伪劣种子、伪劣农药、伪劣化肥等坑农害农的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。以往媒体报道的案例中,伪劣农资多是由“地下工厂”流入社会的。而发生在河北高邑县的这起案件中,劣质化肥竟然是证照齐全、有多年历史的正规企业生产的,而且这家企业距离有关监管部门不远。
  面对仅从包装上就可明显看出误导消费、冒充注册商标的劣质化肥,质监部门有关人员说,他们每年对这家企业抽检两次,没有发现什么问题;负责市场流通的工商部门也说,他们经常对农资市场进行抽查,没有发现什么问题。这样的监管还有什么意义?如果从正规经销商、正规生产厂家购买的化肥都不能让人放心,农民们纵然都长上“火眼金睛”又能如何?
  在世界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飞涨、许多国家出现粮食危机的大背景下,虽然我国粮食储备充裕,完全能自给自足,但发展粮食生产、保障粮食安全依然是全党全国的重大任务,对此,农资监管部门责任重大,农资质量无保障,就谈不上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。
  保障粮食安全农资监管不能缺位。当前发展粮食生产任务艰巨的情况下,工商、质监等农资监管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,加强执法监督,增强执法实效,不仅要在发现制造、销售伪劣农资后严厉打击不法行为,更要重视日常执法监督,最大限度地减少伪劣农资对农业、农民的危害。